已贷款买房而后却无力还贷,请求解除购房合同能不能成功?是否可以退房返款?看看以下案例吧。
案例回放
2013年,李远(化名)的儿子李征(化名)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购买北京顺义一处房子,总价约102.5万,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
当年9月,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10月,李征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首付款41万余元。
去年1月,李征向银行贷款61万元,于当日打入房地产公司的账户。去年2月起,李征开始偿还贷款。
今年4月,李征因病去世,并无子女,其父母成为 继承人。
为不违约,李远每月向银行还房贷,一直到现在。由于李远夫妇除了每人每月400元左右的国家补助外再无生活来源,且李远每月要承担上千元的医疗费,二人已无法承担还贷压力。
基于此,李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其子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被告收回房屋,退还钱款。
法院审判
考虑帮原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
庭审现场,原告代理人表示,本案被告虽然将房屋交付给李征,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权于登记之日才发生变更,现李征过世,已无法完成变更不动产,合同也无法履行。
“我们卖房只能以李征的名义卖,但是李征已经死亡,而且我方无力偿还房屋贷款,因此只能选择退房。”代理人说,合同第22条规定应该在2016年办理楼的权属,然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现在房屋权还在被告名下。
被告代理人强调,合同第22条第二款第2项交付之日起600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权证书,现在还没有违约。
代理人认为,涉诉房屋实际于今年5月29日交付完毕,故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同时出于保护原告的权利,现在房屋的区域价值已经高于原告买房的价格,原告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更为有利。
“基于房主已经去世,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终止合同以及与第三人贷款合同,我方表示同意。”代理人说,终止合同之前所涉及应当由原告承担的费用(解除前欠银行的本金、利息和滞纳金,拖欠的物业费,若房屋有损害由原告恢复原状)由原告负担。
同时,购房合同已经到顺义区建委登记,故此要求原告被告进行手续办理,同时将水电卡等在合同终止后退回被告。
代理人表示,将回去跟公司核实,考虑是否能帮助原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
顺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终结果,被告代理人表示愿意和房地产公司协商,帮老人将房子卖出。
律师解析
贷款买房人去世房贷怎么办?
房屋按揭贷款人死亡,银行有权要求其继承人在贷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其遗产要用于偿还贷款,遗产被继承的,继承人要在继承的份额内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完全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如果按揭的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有义务还款。
本案中,李征的父母为 继承人,就要由二人来偿还贷款。由于特殊情况,李远能以儿子死亡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等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就是互相返还,购房者返还房屋,开发商退还房款,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也自然解除。
需要提醒的是,本案的关键是不能办房产证,影响交易。开发商是有责任的,对于办理房产证的日期合同中有约定,但不合理,“600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这个时间比较长,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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