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是买房的人们都应该了解的,这样就不会出现因为签购房合同的时候,自己完全不清楚哪些是对自己有利的,哪些是卖方欺骗自己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房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内容。
一、这里所解释所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指的是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下面就统一称做出卖人)将还没有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后签订的合同。
二、出卖人还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同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该是认定无效,不过在起诉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是可以认定有效。
三、商品房的销售宣传资料是为了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和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五、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九、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十、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房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大家在看了上文的介绍后,现在对它的内容条款应该有了一些了解。在购房的时候,适当的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对自己还是有很大的好处的。可以更好的确保自己的财产利益不被黑心的卖家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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