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过程中,总会被要求交付各种各样的“定金”,而有些定金在交易过程中会被告知不退还。这时可要当心,一不小心就会落入对方的定金陷阱。本文教大家三招,可完美避开这些陷阱。
购买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交定金并不是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万一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全身而退,没有任何后顾之忧。
招数二: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等
所谓定金是合同订立或履行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法律效应,数额不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买方不履约无权拿回定金,卖方不履约,需双倍返还买方定金。
但订金可视为预付款,如消费者不想购买,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返还。所以将“定金”写成“订金”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讨回。
可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
依据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二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此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招数三、如果必须签订《商品房认购书》,那么一定不同意开发商对此认购书的内容作出任何改动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商品房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签订认购协议的时候就要考虑到之后的情况,约定好对自己有利的内容,明确在协议中写好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这些问题。
上述三招就是在房屋交易中不再落入订金陷阱的小技巧,希望对广大购房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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