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房交易过程中,对某些条款,如果只是进行口头约定,后期可能面临无法维权的无奈。所以,在交易的时候,对于双方达成的约定,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确认,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案例详解:
办理过户:因口头约定而僵持
由于急需资金周转,3年前家住龙文区的吴先生把一套房子出售给了张先生。当时,吴先生称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由于还不能办理两证,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进行出手。双方约定以42万元的价格成交,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一次性付款,等到能办理两证时,再办理过户手续。为了保险起见,张先生与吴先生还到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公正。同时双方还口头约定,办理两证时,买方再支付额外的价款作为房屋过户的条件。
在去年10月份,这套交易的房产可以办理两证,吴先生通知买方张先生前来办理两证过户事宜,并要求对方支付之前口头承诺额外支付的价款。但买方张先生矢口否认再支付一笔资金作为过户条件的承诺。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因此,吴先生不同意办理两证的过户手续。
而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吴先生告上法庭。张先生称,他已经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房价,并实际占有使用该套房产,并没有违约,卖方也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把房子过户到他名下,并不存在过户时再支付额外的价款这一情况。张先生表示,这是卖方吴先生觉得当年卖的价格过低,现在后悔想抬高价格。
交易内容:尽量以书面形式确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因价款出现争议,至今未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经过公证,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张先生按合同约定向吴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诉讼房产。根据合同的约定,法院判定吴先生应及时将房屋过户给张先生。至于卖方吴先生称张先生口头承诺额外再向其支付一定价款作为过户条件,不足以作为其拒绝履行对方办理房产过户义务的抗辩理由,张先生是否应向吴先生额外支付价款,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
合同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成立,但法律规定须采取书面方式的,应以书面方式确定。虽然口头协议也是成立合同的一种方式,但是,口头合同的内容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如果双方头约定的内容意见不一,容易造成权利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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